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4 19:00:2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并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由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国家能源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细则》(国家能源制度〔2024〕17 号)、《国家能源集团内幕信息管理与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4〕18 号)的要求,为落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神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行为。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不得泄露、报道涉及中国神华的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备事宜,并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
公司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本部部门、子分公司、项目组等(以下统称内幕信息责任主体)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以及在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由对口负责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同时负责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内幕信息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神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
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 刊发H股年报业绩公告前60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
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刊发 A 股年报业绩公告前 30 日;
2.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
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3.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二)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认定。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之外,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国家能源集团及其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如有)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及个人;
(十)上述(一)至(九)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及登记;
(二)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内幕信息责任主体提出并登记,送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其他内幕信息责任主体应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内幕信息责任主体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信
息披露主管部门或其他内幕信息责任主体按业务职责分部门、单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附件 1)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 2)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
定要求进行填报及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责任主体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分阶段
或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送达信息披露主管部门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业务需要对外
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幕信息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附件 3),登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 4),要求对方填写《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5)。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内幕信息责任主体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公司内、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本条所指对外报送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部门,控股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上述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介机构有义务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责任主体对其提出和登记的名单和登
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控股股东、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口业务主办部门应告知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上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负责在相关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至(七)
项所列事项的,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家能源集团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