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4 16:58:2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
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
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运作;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证券投资事务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与控制:
(一)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股东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董事长
书面指令,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五)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指令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
入账。
(六) 公司内审部门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
(七)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保管与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八)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配售或者申购,其投资额度为拟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配售或者申购的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保荐人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如有)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
限、资金来源等;
(二) 审议程序;
(三) 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 证券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投资金额是指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最高时点数;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配售或者申购,其投资金额为实际认购所使用的资金。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 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
益情况等;
(二) 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
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 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
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 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
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称设立用于证券
投资的专门账户,并与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勾稽且办理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手续,其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由财务中心和证券投资部分别管理,以保证用于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
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每月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上报,由公司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
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
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
度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