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6:17:57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89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1,009.29 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按要求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59,281,818 股,发行价为 11.38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74,627,088.84 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422,703.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0,204,385.22 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 年9月 27日,实际到账金额为671,253,953.40元,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承销费3,373,135.44 元(含增值税)后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
部开立的账号为 931903241510608 的银行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
XYZH/2023YCAA1B01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公司已于 2023 年 10月 27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存款 余额 说明
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931903241510608 活期 51,088,999.5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 106072802486 活期 0.00 ——
冶金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 2024
山冶金路支行 64050130080000000493 活期 0.00 年销
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 2904000719200004504 活期 13,710,182.99 ——
山游艺西街支行
合计 —— —— 64,799,182.54 ——
注 : 公 司 存 放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石 嘴 山 冶 金 路 支 行 ( 账 号 :
6405013008000000049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 0 元。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完成了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山冶金路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在存储期间产生了一定利息收入,本
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累计投入募 累计利息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
集资金金额 收入及手 应付未付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 账户余额= 金额=①-②+
② 续费净额 款项④
总额① ①-②+③ ③-④
③
钽铌板带制品生
产线技术改造项 12,022.83 12,034.13 11.30 0.00 0.00 0.00
目
年产 100 只铌超
导腔生产线技术 4,705.36 3,338.98 4.64 361.73 1,371.02 1,009.29
改造项目
注 1:应付未付款项为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项目款项、质保金等。
注 2:实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以上述项目对应的专项账户于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后的余
额为准。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近日获得了上述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基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集约效益的考量,形成了部分节余资金,原因包括:一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生产与施工交叉作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进行了精简设计和优化,在满足本项目功能需要
的同时,减少了一部分工程施工量,工程实际支出降低;二是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降低了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此外,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4 年 02 月 20 日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 532.37 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分配资源,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拟将本次结项的“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1、公司拟在“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后,将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节余募集资金转至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前述尚需支付的款项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尚未支付的相关款项。
2、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仍将保留“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直至完成后续相关待支付款项,相关待支付款项支付完成后,公司将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3、公司拟在“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基于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已经完成结项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分配资源,促进业务发展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经达到了可使用状态,予以结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分配资源,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金 1,009.29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