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10-24 15:58:43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科”或“公司”)经济运行监督体系,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航高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审计职责,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组织审计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深化审计结果运用。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审计意见并反馈执行结果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第五条 公司总部、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营规模、财务收支额较小,不具备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委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其
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发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及评估作用,其职责是:
(一)审核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重点任务组织实施;
(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
(四)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五)及时将有关内部审计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对总部、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实施公司各类审计业务,对总部、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指导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审计整改,验证整改方案及支撑材料,每半年通报整改情况;
(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八)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九)参与协调与外部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十)每半年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包括子公司上报的重大审计发现,对于偶发性情况应及时上报;
(十一)定期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十二)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十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现场审计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其他部门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二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子公司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审计、依规审计,严格落实审计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明确审计项目相关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应分别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任免前应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履行意见征集程序。
第四章 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
审计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时,应贯彻落实以下基本要求:
(一) 常态化开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实施情况跟踪审计;
(二)遵循任期满五年至少审一次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以风险为导向,强化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四)根据监管要求,有序推进专项审计全覆盖。
第十九条 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规范实施审
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需经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并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正式行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加强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核实单、审计工作底稿和支撑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计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供以下工作
保障: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
职审计人员;
(二)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出具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设置相应职级的审计岗位,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级待遇标准按照不低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执行。
第六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
作要求,单位党组织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财务未调整的不放过)原则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完善制度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违规追责、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违规追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管理权限需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隐瞒或阻挠重大审计问题向上级报告;
(五)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的;
(六)因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或者审计资源配备不足,导致问题长期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