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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3 19:12:23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融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含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五条 公司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
其他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三)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四)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按照三阶段分别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其利息收入按照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第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对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账龄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 关联方组合
(二)当单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关联方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押金备用金组合
对于应收租赁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除应收租赁款之外的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八条 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销售信用管理制度》中有关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第十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跃市场上获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分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
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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