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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3 18:14:58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计划、重大投融资和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相关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日常运
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战略与投资发展部、企业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制度和报告的拟订及培训、调研等其他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评估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遇;
(六)制定、审议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关于 ESG 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审议
战略、投资与 ESG 相关议案需经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审议和提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相关方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协议、工作组审核意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
会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当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该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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