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7:44:48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 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 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
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未达到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进出口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根据进出口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收付款预测。每年初,财务部根据收付款预测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框架方案,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定。
2、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市场变化以及外汇收支的状况,逐笔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包括金额、到期期限、持仓预警、交易止损等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经营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4、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及时提交业务交割清单。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经营管理层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经营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名词释义如下:
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利率掉期,也称利率互换,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的同种本金为基础,按不同参考利率计算并定期交换利息的交易。
利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利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货币掉期,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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