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2 18:57:3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保证内部信息畅通,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
资产、业务和业绩结果,以及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股票(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波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常规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
(三)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突发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贯彻与实施,负责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汇总、核查、备案与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的建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信息披露与报告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信息的来源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委派的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向董事会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其任职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其所在部门及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报告与披露的各项事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
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信息联络人进行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连续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在知悉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当天以书面、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或报告;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将相关情况汇报给董事长、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长决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章 常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常规重大信息”包括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如下信息: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分析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管理制度规定提交的关键经营指标和信息,尤其包括业务、市场、工程建设、技术研发、子公司业绩排名等方面的指标和信息,由公司运营部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三)公司及子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程、提案及附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行政部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程、提案及附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归档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上述常规重大信息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并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章 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交易信息;
(二)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三)按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交易信息”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
的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下述交易事项:
(一)交易事项
1、非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标准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
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以募集资金实施上述投资、交易的按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三)日常交易报告的事项及标准:
1、“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拟
进行的达到下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方案:
(一)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或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拟
进行的如下事项(即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经营方针、经营策略、主营业务或盈利模式;
(三)制定财务预算、决算及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或对方案作重大变动或调整;
(四)变更 1,000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用途;
(五)发行有价证券或回购股份;
(六)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七)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规章制度变更;
(八)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十一)聘任、解聘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十三)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四)员工编制或实际人数发生超过 20%的变化;
(十五)重大非经常性项目变动或调整;
(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论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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