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1 20:02:16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换届自动离职或解任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任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如果在任职期间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份,且该期限在离职后仍未届满,则在该承诺期限内也不得转让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