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1 17:27:56
证券代码: 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0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875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7 日,限售期限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目前无法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9 号)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36,842 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4,210,526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8,947,368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4,971,152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13,976,21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760,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90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35)。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
份数量为 3,610,52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125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3-00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8,947,368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4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875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18,347,3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2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共计4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875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锁定期相关内容详见 2022-016 号公告《关于相关股东延长
锁定期的公告》),并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吴志敏、吴斌以及张文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吴志敏 28,000,000 47.5000%
2 吴斌 12,000,000 20.3571%
3 张文宇 600,000 1.0179%
合计 40,600,000 68.8750%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等承诺
(1)吴志敏以及吴斌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
7)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8)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2)张文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吴志敏、吴斌以及张文宇的承诺
1)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止履行。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