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0-21 17:01:4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福建·漳州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15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18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董事会......27
第一节董事......27
第二节董事会......31
第三节独立董事......40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2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4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6
第二节内部审计......5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51
第一节通知......51
第二节公告......52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4
第十章修改章程......56
第十一章附则......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漳州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50600587527169N。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10 月2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审
核通过,并于2021 年3 月 10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37.50 万股,于2021年4 月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ujian Wanchen Bio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对外投资情况:
1、名称:南京金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415214XE,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国家农业科技园,投资比例:100%;
2、名称:南京万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27J8AG7F,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工业路18 号等,投资比例:52%;
3、名称:南京万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6AU6Q15,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工业路18 号,投资比例:51%;
4、名称:南京万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4THMT44,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汇智产业园科创大厦A 座402 室,投资比例:49%;
5、名称:南京万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EAFH5P6N,住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9号舜禹大厦23F-1室,投资比例:100%;
6、名称:合肥万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E8WULF2Q,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办2302,投资比例:100%;
7、名称:南昌万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EAKLA1XX,住
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街道澄湖西路1299号澄湖国际商业街三期二区住宅区1栋201室,
投资比例:100%;
8、名称:宁波万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E9TYUJ8G,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振兴东路100号,投资比例:100%。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邮政编码:3632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89.142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改进,创造一流品质;不断创新,打造精品
农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蔬菜、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种植;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进出口;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进出口;食用菌菌种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比例
1 福建含羞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4,140 60% 净资产折股 2014.6.10
2 漳州金万辰投资有限公司 2,070 30% 净资产折股 2014.6.10
3 王泽宁 69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6.10
合计 6,900 1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8,889.142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