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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1 16:03:40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年10月21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紫瑞”)拟与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开展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信用期限1年,单笔保理业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公司为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成都紫瑞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的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阳光”)以其持有的成都紫瑞5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1月11日
3、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2栋2楼1号
4、法定代表人:马稚新
5、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6、主营业务:批发:日用百货、建材、家俱、五金交电、工艺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厨具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以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自有物业经营管理及其它配套服务;商业设施的经营和开发(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6,763.60 77,255.48
负债总额 14,508.80 13,829.52
净资产 62,254.80 63,425.96
2024年1月-12月 2025年1月-6月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612.22 2,264.66
利润总额 3,177.23 1,561.50
净利润 2,382.82 1,171.16
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已于2013年10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办理抵押手续,本次抵押前,公司将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商业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都紫瑞拟与金海峡签署《商业保理合同》开展保理融资合作,自前述合同签署后至整个保理融资存续期间内,成都紫瑞通过持续转让其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合格应收账款的方式,向金海峡融资10,000万元,信用期限1年,单笔保理业务期限36个月,并由金海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前述保理业务为池保理业务,且在整个保理融资存续期间内,成都紫瑞须持续、动态地向金海峡新增转让合格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合格余额, 同时成都紫瑞对该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负有回购义务,金海峡就此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合同
(1)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在该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及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在本合同中统称为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应收账款本金/回购款本金、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系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5、其他约定:
(1)债权人(乙方)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于主合同项下建立的是池保理业务关系。在该业务项下,只要保理融资款未获全额清偿,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即负有义务持续、动态地向债权人新增转让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合格余额。
(2)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涵盖上述所有已入池及将入池的应收账款(无论其入池时间是否超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或任何单笔保理期间),直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转让
方/卖方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15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10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3、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
续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6)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的,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
4、抵押物信息

甲方以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设定抵押,包括现在和将来属于该抵押物的任何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孽息,以及因该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
5、其他约定:
(1)甲方完全知悉,债权人(乙方)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于主合同项下建立的是池保理业务关系。在该业务项下,只要保理融资款未获全额清偿,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即负有义务持续、动态地向债权人新增转让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合格余额。
(2)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涵盖上述所有已入池及将入池的应收账款(无论其入池时间是否超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或任何单笔保理期间),直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质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 、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15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10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2)在本合同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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