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西藏天路关于“天路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7 18:55:45
		
		
  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2025-071 号
  转债代码:110060      转债简称:天路转债
  债券代码:188478      债券简称:21 天路 01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路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可转债债券停
110060    天路转债                2025/10/23
                    牌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
       兑付本息金额:人民币 110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22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
       自 2025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天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
  约定的条件将天路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4 号)核准,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 10,869,88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天路转
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人民币 108,698.80 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59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108,698.80
万元可转债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路
转债”,债券代码“11006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天路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天路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人民币 110 元/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天路转债将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开始停止交易,10 月 22 日为天路转债最后交易日。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
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天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
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天路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天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路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天路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
  五、兑付办法
  天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天路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10 月 23 日起,天路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10 月 28 日起,
天路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 元
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含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公司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91-6902701
  邮编:850000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