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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7 18:11:40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8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9,601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7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22 日。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3 月 14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6 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9 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45,126 股,同意本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1、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3,994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同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5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545,126 股。
13、2025 年9 月 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01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安排 比例
第一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第一个限售期即
将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售条件。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 为基数,公司 2023 年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 度复合营业收入增长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率为 18.08%,复合增长
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率高于目标值 3.0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 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 平 6.12%(同行业平均
3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 水平为 11.96%);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 75 分位值水平; 2、公司 2023 年净资产
2、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2%,且不低于 收益率为 8.98%,高于
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 75 分位 目标值 3.78%,且高于
值水平; 同行业平均水平 5.76%
3、2023 年度ΔEVA 大于零。 (同行业平均水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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