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罗平锌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16 20:55: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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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0:00 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长
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156,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7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88,597,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96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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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58,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0%;中小股东 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58,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1,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并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关于换届暨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暨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14),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杨忠明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在公司董事会选聘新任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截止本次股东会召开之日,公司董事会尚未选聘新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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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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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耿春丽
承办律师:
李 妍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