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6 18:25:14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证券事务部为接收信息的专门机构,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一)至(十二)项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需及时上报,但下列情况除外: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但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仍需上报。
第十二条 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或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需及时上报: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条第(一)至(十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四条 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也应当进行上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前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九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上市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给予回函。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