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航天工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16 17:46:1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
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