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5 19:01:17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9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44,435,921.50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478,087,649 股,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8.9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135,931.7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91,864,067.25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9月22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5YCAA1B0271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
根据《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 1,143,466,027.50元,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143,466,027.50 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
实际金额为人民币 969,894.00 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969,894.00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不含税)
1 律师费用 471,698.11 471,698.11
2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98,195.89 498,195.89
合计 969,894.00 969,894.00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43,466,027.50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69,894.00 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 1,144,435,921.50 元。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三届三
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44,435,921.50 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 目 实 际 使 用 自 筹 资 金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鉴 证 , 并 出 具 了
XYZH/2025YCAA1B0279号《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嘉泽新能编制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嘉泽新能截至2025年9月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