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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5 18:44:56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0 月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表人。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的除外。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责任。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定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准的其他方式。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经三分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修订前 修订后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在公司住所地以现场方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在公司住所地以现场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式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持份的种类、持股数量、查阅目的等书面文件, 股数量、查阅目的等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公司董事会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前条所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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