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15 18:41: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47 号
致: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 1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 14:00 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 199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4,85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863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0,740,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581%。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11,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5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6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16,9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6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非独立董事:徐新建
表决情况:同意 494,021,42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86,58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非独立董事:万旭昶
表决情况:同意 493,895,54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60,69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非独立董事:朱亚林
表决情况:同意 493,864,74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29,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候选非独立董事:张璠
表决情况:同意 493,880,428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45,587 票。
表决结果:通过
5.候选非独立董事:李开春
表决情况:同意 493,876,24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41,40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独立董事:穆培林
表决情况:同意 493,926,29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91,44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独立董事:张小松
表决情况:同意 493,867,51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32,66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独立董事:吴宇平
表决情况:同意 493,886,11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51,27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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