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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4 22:19:10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上证 e 互动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交流;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调研、参观;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或报道;
(九)路演;
(十)公司官方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积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二)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及时回复投资者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的提问;
(四)配合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或参观活动;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拟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投资者交流,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咨询、策划,协助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及说明会的筹备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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