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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4 22:18:33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附表一《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一)》,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登记或汇总,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涉及内幕信息的,负责资料报送的经办人应填写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并及时提交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的机构和人员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需要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出具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应永久保存。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在提供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表一: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知情 内幕 知情 所在 岗位/ 证件 证件 知情 知情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 内幕 登记 登记 备注
号 人类 信息 人身 单位/ 职务 类型 号码 人联 日期 系 幕信息 内幕 信息 人 时间
型 知情 份 部门 系电 地点 信息 所处 (注
人姓 话 方式 阶段 4)
名/名 (注 (注
称 2) 3)
登记人应保证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报送信息的时间 报送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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