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4 19:05:46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7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了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监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或者“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个别用词造句变化、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简称及全称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见附件 1。
《公司章程》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内控管理。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修订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对相关制度进行同步修订。
具体制修订的制度名称如下:
序 制度名称 修订类别 是否提请股东会审议
号
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修订 是
则
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修订 是
则
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修订 否
制度
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制订 否
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述拟制、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制定、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