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14 19:02: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037-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西安奕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 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律师并不 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 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350,00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53,780.00 万股,发
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13.3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 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3,780.00 万股。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 26,890.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 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拟认购金额上 拟认购股数
号 限(万元) 上限(万股)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
1 (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子公司 2.689.00
中信证券资管西安奕材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
管计划(以下合称“西安奕材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中信证券资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2 管西安奕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15,328 5,378.00
略配售 2 号集合资管计划(以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称“西安奕材 2 号员工资管计
划”)(以下合称“西安奕材员工
资管计划”)
成都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
3 司(以下简称“成都科创投”) 25,000.00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
4 下简称“越秀产业投资”) 18,000.00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 —
5 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15,000.00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 —
6 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半导体”) 14,270.00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 —
7 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 10,000.00
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 —
8 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投”) 10,000.00
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
9 下简称“长安汇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8,000.00
北京屹唐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10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7,000.00 —
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创欣”)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
11 下简称“国鑫创投”) 5,000.00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
12 下简称“武创投”) 5,000.0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
13 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 5,000.0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
14 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 5,000.00
西安高新金服企业管理集团有 —
15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金服”) 5,000.00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 —
16 下简称“中船投资”) 5,000.00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
17 下简称“电控产投”) 5,000.00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
18 简称“中电科投资”) 2,000.00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19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75,000.00 —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认购比 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 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况
1、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