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4 17:22:40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精工集成科技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1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
2 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12 号文件批准,以 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12 号文件批
变更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准,以变更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号:3300001007111。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566F。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3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4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6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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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8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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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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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精功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精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195.5 万股,向中国科 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195.50 万股,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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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开发院浙江分院发行 480 万股,向浙江省 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发行 480 万股,向
科技开发中心发行 250 万股,向自然人孙建 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发行 250 万股,向自
江发行 574.5 万股,向自然人邵志明发行 然人孙建江发行 574.50 万股,向自然人
500 万股;2004 年 6 月 9 日,经证券主管部 邵志明发行 500 万股,前述发起人均以净
门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 3,000 资产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2000 年 8 月;
万股;2006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 2005 年 2004 年 6 月 9 日,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 3,000 万股;
转增股本 1,600 万股;2008 年 5 月 6 日, 2006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 2005 年年度股
经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800 万股;2011 股本 1,600 万股;2008 年 5 月 6 日,经公
年 5 月 13 日,公司经批准非公开发行新增 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股份 772 万股;2011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800 万股;2011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年 5 月 13 日,公司经批准非公开发行新
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5,172 万股; 增股份 772 万股;2011 年 8 月 31 日,经
201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 2011 年年度股 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5,172
本 15,172 万股。2022 年 11 月 28 日,根据 万股;2012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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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计划》,中建信(浙 金转增股本 15,172 万股。2022 年 11 月
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精功集团有限公 28 日,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