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4 17:23: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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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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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者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五)办理与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