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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4 17:23: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年报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并作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室做传阅会签记录。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作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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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持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公司管理层的年度经营情况汇报、有关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汇报和重大事项的实地现场考察,所形成签字文件及记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均作为董事会文件统一归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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