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4 16:49:4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1)撤销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央企业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和“琼府办函(1991)86号”文批准,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原海南化学纤维厂股份制规范化改组 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和“琼府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办函(1991)86号”文批准,由原海南司”)。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 化学纤维厂股份制规范化改组而成立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青岛市市
914600002012808546。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60000201280854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4,176,136.00元。 979,252,472.00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
公司法定代表人。 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
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总 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4,176,136股,全部为普通股。 979,252,47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转让股份。 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计报告;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分配;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配;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股份;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