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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4 16:49:4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本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1)撤销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 删除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
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
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
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
得无故拖延。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
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
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
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
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
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
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
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
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比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
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
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
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
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
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
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临时提案符合第十五条
规定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 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 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 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
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之间的关系、
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
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
通知中还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 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深交所指定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 点为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有效,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供便利。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讨论时间。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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