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13 19:32:4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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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5 鄂国浩专项 GHWH182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绿生态”)的委托,并根据本所与汇绿生态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担任汇绿生态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彭开盛、谢吉平、陈照华、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信生态”)、徐行国、顾军、刘鹏等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钧恒”)49%的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在汇绿生态对本次交易首次作出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交易各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汇绿生态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汇绿生态进行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核查期间为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
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称“核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所持汇绿生态股票发生变动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分别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核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所持汇绿生态股票发生变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共有 5 位自然人买卖汇绿生态的股票,具体如下:
序 交易 交易 累计成交 截至 2025 年
号 主体 职务/身份 交易期间 类别 数量(股) 09 月 29 日结
余股数(股)
2025.4.28-2025.6.27 买入 880,600.00
1 张建国 同信生态董事长 0.00
2025.5.13-2025.7.7 卖出 880,600.00
同信生态财务负 2025.3.5-2025.8.26 买入 46,000.00
2 张巧儿 责人 0.00
2025.3.18-2025.9.2 卖出 46,000.00
2025.8.5-2025.8.14 买入 1,100.00
3 张璐娜 同信生态董事 0.00
2025.9.25 卖出 1,100.00
魏明娣 汇绿生态员工王 买入
4 兆燚配偶 2025.9.29 500.00 500.00
汇绿生态董事、
5 张月桂 总经理李岩的配 2025.1.23-2025.5.8 卖出 101,000.00 49,000.00
偶
注:王兆燚在核查期间曾任上市公司监事。
就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张建国、张巧儿、张璐娜、王兆燚及其配偶魏明娣、李岩及其配偶张月桂均已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张建国、张巧儿、张璐娜、魏明娣及张月桂
张建国、张巧儿、张璐娜、魏明娣、张月桂就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汇绿生态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汇绿生态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自查报告出具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承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汇绿生态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汇绿生态股票,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汇绿生态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汇绿生态。
5、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岩及王兆燚
汇绿生态董事、总经理李岩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兆燚就其配偶买卖股票的行为承诺如下:
“1、在汇绿生态本次筹划实施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汇绿生态股票或操纵汇绿生态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汇绿生态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汇绿生态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自然人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导致所持汇绿生态股票发生变动的情况
2025 年 4 月 30 日,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汇绿生态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5 月6 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共计 6 名自然人所持汇绿生态的股票因此解除限售。
该 6 名自然人系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导致所持股份性质变更,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