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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路维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3 19:29:07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又称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又称执行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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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依据与公司订立的聘任合同领取董事职务报酬,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管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年薪、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或股东会决议的日期,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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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职位、职责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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