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3 18:56:35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并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 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时,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应在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沟通中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互动易)、中国投资者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和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