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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18:48:46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5-058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10日
首次授予数量:1,645,000股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2025年10月10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645,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04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第九届五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3. 2025年9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4.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25]237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激励计划》。
5. 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即 2025
年 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共有 3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 3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投资决策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独立判断,交易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7.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8.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 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意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 16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04 元/股。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6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04 元/股。
(三)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
2. 首次授予数量:1,645,000 股。
3. 首次授予人数:27 人。
4. 授予价格:17.04 元/股。
5. 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5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3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2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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