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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0 22:02: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 001-02 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福”或“上市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信达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圣慈科技提供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及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2DCX1E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5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小明
出资额 1,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科技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
经营范围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
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成立日期 2017-07-07
营业期限 2017-07-07至2037-07-06
(2)出资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圣慈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汪小明 540.00 54.00
2 饶钦盛 100.00 10.00
3 孔少明 60.00 6.00
4 何美莲 46.00 4.60
5 卢杏枝 42.00 4.20
6 徐各清 42.00 4.20
7 秦学东 20.00 2.00
8 安爱民 15.00 1.50
9 钱长华 15.00 1.50
10 陈玉明 15.00 1.50
11 李嘉婧 10.00 1.00
12 龙红军 8.00 0.80

13 蔡瑛 8.00 0.80
14 吴勇 8.00 0.80
15 张莉 8.00 0.80
16 黄淼鹏 8.00 0.80
17 何能文 5.50 0.55
18 王高文 5.50 0.55
19 张颖杰 5.50 0.55
20 罗毅 5.00 0.50
21 陈忠文 4.00 0.40
22 潘雄辉 3.50 0.35
23 杜晓兵 2.50 0.25
24 谢洪林 2.00 0.20
25 陆峰 1.50 0.15
26 黄华 1.50 0.15
27 黄志伟 1.50 0.15
28 张培高 1.50 0.15
29 斯洪伟 1.50 0.15
30 刘仪春 1.00 0.10
31 刘红生 1.00 0.10
32 利富贵 1.00 0.10
33 陈为强 1.00 0.10
34 曾思兴 1.00 0.10
35 杜树国 1.00 0.10
36 欧健文 1.00 0.10
37 黎伟城 1.00 0.10
38 胡世华 1.00 0.10
39 禹理智 1.00 0.10

40 朱登峰 1.00 0.10
41 李振扬 1.00 0.10
42 王明 1.00 0.10
43 曹敏 1.00 0.10
合计 1,000.00 100.00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新莱福投资
根据新莱福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及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新莱福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0NQL9K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滨海南路111号东楼1895-7室(承诺申
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小明
出资额 8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
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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