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0 20:59:53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0 日 9:30 起。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本公司行政
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期限为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9 月
2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7,271,295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3,757,845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5,88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7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714,1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169,93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8%。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169,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等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吕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62,4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48,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787%。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吕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王能能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59,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4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616%。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能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洪贇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60,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46,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6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洪贇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吕佳琦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64,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50,6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91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吕佳琦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李必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79,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65,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6744%。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必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采用累积投票、等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雷英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45,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1,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4839%。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雷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徐攀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45,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4839%。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徐攀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黄韬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5,264,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50,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88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黄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5,591,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87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84%;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012,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95%;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9%;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97,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868%;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07%;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005,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76%;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9%;弃权 2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91,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10%;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07%;弃权 2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005,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76%;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9%;弃权 2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91,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10%;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07%;弃权 2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5,524,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0%;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 8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810,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24%;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弃权 8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0,952,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17%;反对 4,91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8%;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37,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66%;反对 4,91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09%;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