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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0 19:55:41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25-09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
本公司拟对上述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监管规则。本次修订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及治理情况,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了涉及“监事”“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等;
2、明确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新《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同步修订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3、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4、对部分外部监管规则失效而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或删减;
5、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配套监管规则规定,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条款序号及条款间交叉引用序号一并调整。
本次建议修订尚需分别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所附的三份修订对照表。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的设置,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 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1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深圳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
〖1992〗1736 号文批准进行股份制改组,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1992〗1736 号文批准进行股份制改组,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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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69509J 的《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69509J 的《营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及认购股份数和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 业执照》。
比例分别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24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 持股比例 为 1.00 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名称及认购股份数和占公司设立时的
股) (%)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 2,620.8 40.95 股权比例分别为:
司 持股数额(万 持股比例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620.8 40.95 股东名称 股) (%)
丹麦宝隆洋行 582.4 9.10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
司 2,620.8 40.95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620.8 40.95
丹麦宝隆洋行 582.4 9.1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空缺或不能履职时,经董事会决议,由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新增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5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6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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