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10 19:30:1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
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如下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
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并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
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其
职责。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含
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传签方式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