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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保险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10-09 16:43:4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北京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 议 时 间 :202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
会 议 地 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21 层
会议召集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一)普通决议事项
1. 关于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事项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公司 2025 年中期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为 143.33 亿元(人民币,下同),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7.99 亿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期
末未分配利润为 1,097.78 亿元,无未弥补亏损。
根据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按照 2025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4.1%进行股东现金分红,按公司已发行股份 3,119,546,600 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67 元(含税),共计约 20.90 亿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期间进行分配。本次中期现金分红将使母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下降 1.57 个百分点,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并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本次分配不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审议通过之后,本公司拟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向全体股东派发 2025 年
度中期股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监事会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践情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公司章程》报请监管机构核准过程中,根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需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生效。届时,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现有监事同步退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现行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七条 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党委(纪委)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事、党委(纪委)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和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和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注:章程中涉及“监事”的表述均予以
删除。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合规 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以及其他经董事会确定 负责人首席合规官、审计责任人以及其他经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确定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高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或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取得保险
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注:章程中涉及“合规负责人”的表述
均调整为“首席合规官”。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保险监管机构和其 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保险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 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 文件、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上报保险监 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上报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管机构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记。
注: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
调整为“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票”)遗失、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灭失股票,申请补发 内资股股东遗失、灭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的规定处理。 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 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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