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09 16:32:1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5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其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人民币
2151.1552 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 2151.1552 万元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
了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6)。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发来的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新的《民事起诉状》,本次《民事起诉状》确认本公司已支付 1200 万元,诉讼请求中本金减去了 700 万元,详细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人民币 2151.1552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2151.155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2151.155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欠款产生的律师费 225762 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 2151.1552 万元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民事起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