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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申报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9-30 20:14:02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04 月 30
日,1999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发行 A 股 6,500 万股,2000 年 1 月 20 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冶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545275;注册资本:504,968,262.00 元;经营期限:
1999 年 04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钽、铌、铍、钛、镍、铪、锆、钒、钼有色金属及其合金材料、化合物的设计、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进出口业务,产品主要用于电子、通讯、航空、航天、冶金、石油、化工、体育、医疗、原子能、太阳能等高科技领域。本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钽、铌稀有金属产品生产厂家,是科技部认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同行业最早被“国际钽、铌研究中心(TIC)”接纳为成员的单位。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喷涂加工;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增材制造;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 打印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
本公司母公司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集团”)。
本财务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告编制参照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和经营周期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公司营业周期根据业务板块不同而确定不同的营业周期。具体划分标准为:
1.生产型企业营业周期是根据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确定。
2.贸易型企业营业周期是根据从购买商品起至实现销售获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确定。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采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公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司期末净资产的 3%以上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
资收益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 5%以上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非全资子公司总资产占公司期末总资产的 3%以上或
利润总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 5%以上
重要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本期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 100 万元以上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本期单项核销金额 100 万元以上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预付款项 期末余额 100 万元以上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款 期末余额 100 万元以上
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合同负债 本期账面价值变动 100 万元以上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期末余额 100 万元以上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期末余额 100 万元以上
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单项发生额 500 万元以上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期末余额 100 万元以上
重要的在建工程 预算金额 500 万元以上
(六)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一次交易取得或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以及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将第一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购买日应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前者大于后者,差额确认为商誉;前者小于后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1)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3)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丧失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本公司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进行重新评估。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八)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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