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22:15:45
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5 年 1-6 月、2024 年度及 2023 年度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7 日在武汉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10005200621X4 的营业执照。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470,500.0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68,868,941.00 元。
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持股比例%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470,000.00 33,368,691.00 51.00
彭开盛 16,898,200.00 16,397,950.00 23.00
谢吉平 10,000,000.00 10,000,000.00 13.61
陈照华 2,931,000.00 2,931,000.00 3.99
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796,900.00 1,796,900.00 2.45
徐行国 1,750,000.00 1,750,000.00 2.38
顾军 1,547,500.00 1,547,500.00 2.11
刘鹏 1,076,900.00 1,076,900.00 1.46
合计 73,470,500.00 68,868,941.00 100.00
1、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3 号电子厂房 5 楼南面。
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3 号电子厂房 5 楼南面。
2、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以光模块为主的光通信产品的研发、制造
和销售,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光通信产品(专营除外)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控制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母公司的名称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李晓明先生。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9日决议批准报出。
5、本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截止2025年6月30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计2家,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于报告年(期)内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金融资产减值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4“收入”、附注四、11“金融资产减值”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0“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 单项计提金额占该类别应收款项坏账总额的5%以上
项 且金额大于100万元
应收款项本年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占该类别应收款项坏账总额的
金额重要的 5%以上且金额大于100万元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情况 单项核销金额占该类别应收款项总额的5%以上且金
额大于100万元
账龄超过一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 单项账龄超过一年或逾期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占
款/其他应付款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总额的5%以上且金额大于100
万元
本报告书共 147 页第17页
项目 重要性标准
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单项账龄超过一年的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占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总额的5%以上且金额大于100万元
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 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金额占期初预收账
款/合同负债余额的30%以上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
期末资产总额的5%以上
重大承诺事项/重大或有事项/重要的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
本报告书共 147 页第18页
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
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四、6(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