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航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1:11:53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参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若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
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以及上述事项的进展等。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
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报告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5、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6、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
7、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8、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9、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1、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本条所述关联人的认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报告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应报告的业绩变化情况: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六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