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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21:00:41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5-6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948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290,102,38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9,999,999.54 元。扣除
承 销 费 含 税 金 额 10,200,000.00 元 、 财 务 顾 问 费
3,000,000.00 元(含税)、持续督导费用 498,000.00 元(含税)后的实际到账金额 1,686,301,999.54 元。承销费不含税金额为 9,622,641.51 元、股票登记费不含税金额为273,681.50 元、印花税 422,525.92 元,扣除承销费、股票登记费、印花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9,681,150.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25)0200025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 高端数控加工中心
1 股份有限公司 0618100104 310,000,000.00 产线建设项目的募
沈阳滨河支行 0040395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中信银行股份 自主化伺服压力机
2 有限公司沈阳 8112901012 48,000,000.00 技术研发项目的募
南湖支行 901052856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沈阳 用
机床 招商银行股份 面向重点领域中大
3 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 4119000375 369,000,000.00 型数控机床产线提
有限 经济技术开发 10001 升改造项目的募集
公司 区支行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中信银行股份 大型高端液压成形
4 有限公司沈阳 8112901013 188,000,000.00 装备生产基地智能
南湖支行 101052867 化改造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中国建设银行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5 股份有限公司 2105014043 771,301,999.54 还债务项目的募集
沈阳经济技术 0100002778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开发区支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丙方为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分别仅用于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建设项目、自主化伺服压力机技术研发项目、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控机床产线提升改造项目、大型高端液压成形装备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
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0025号)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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