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9 20:29:34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 1 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 16 层
电话:0757-81068869 传真:0757-81068869 邮编:528000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025】灯湖顾字第 1511-JZ02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
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以下前提:
(一)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二)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广东省
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庄坚毅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97名,代表股份数为662,51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3.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为 631,358,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名,代表股份数为 31,151,664 股,占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90 人,代表股份
614,660,901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609,021,044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185 人,代表股份 5,639,857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6%。
4、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7,849,32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2,337,52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
份 25,511,80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40%。
5、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189 人,代表股份 7,260,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7%。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共一项),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余中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黄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及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且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议案有一项,包括两个分项,公 司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股数 比例
选举余中民先 整体 661,498,406 99.85%
生为公司第十 A 股 613,678,631 99.84%
1、关于选举 届董事会非独 B 股 47,819,775 99.94%
公司第十届 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 6,249,051 86.06%
董事会非独 整体 661,500,463 99.85%
立董事的议 选举黄悦先生
案 为公司第十届 A 股 613,680,669 99.84%
董事会非独立 B 股 47,819,794 99.94%
董事 中小投资者 6,251,108 86.09%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 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对上述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