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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9:34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关于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投资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投资者尽可能
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得信息。
第十条 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应
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3 号编制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
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项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
影响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应披露之交易;
(四)应披露之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详见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十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如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披露之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
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
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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