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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0:05:31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八条及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独立董事审核意见或独立董事会议决
议,并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
开前,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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