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创业慧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0:05:03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本章节所指现金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利率、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凭证等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按照本制度本章节规定执行。本章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委托理财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对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额度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在实际开展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 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
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
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
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创业慧康30045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