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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58:12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其所得收益将被公司收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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