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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47:24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其中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中未明确“重大”标准的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披露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七)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申报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后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和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及时按照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办法》规定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发生的内幕信息情况;
(二)分阶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三)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上述“及时”指自本部门、本单位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一日内。
(四)证券投资部在接到内幕信息相关材料后,及时对报告的内幕信息情况进行识别、审查后,按规定逐级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相应的申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登记及申报备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工作。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披露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主体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交易所处阶段、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筹划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相关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并送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线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时,公司还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经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承诺函,内容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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