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9:33:25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即借款人,以下简称“金寨春兴”)基于自身经营所需,向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贷款人,以下简称“金寨农商行”)申请2,300万元的续贷借款。
鉴于金寨春兴为金寨县重点招商引进企业,由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利达”)为上述续贷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为安徽利达的前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限为安徽利达代金寨春兴向金寨农商行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三年。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反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借款人及被担保人及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名称: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01-02
3、法定代表人:徐进
4、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家寨路88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动机制造;助动车制造;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合同能源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镀加工;喷涂加工;塑胶表面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权结构
公司直接持有金寨春兴98%的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苏州春兴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金寨春兴2%的股份。即公司合计持有金寨春兴100%股权。
8、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2024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8.27亿元、负债总额18.30亿元、净资产-304.36万元;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14.51亿元、营业利润-1.55亿元、净利润-1.25亿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日,资产总额16.05亿元、负债总额15.36亿元、净资产6,962.51万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6.86亿元、营业利润-6,097.62万元、净利润-4,993.81万元。
9、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金寨春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名称: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11-25
3、法定代表人:金永峰
4、注册资本:42959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7、股权结构
安徽金寨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28%,安徽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持股20.25%,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股4.42%;实际控制人系金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以下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21亿元、负债总额3.82亿元、净资产4.39亿元;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3239.12万元、利润总额395.42万元、净利润37.78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资产总额8.29亿元、负债总额3.87亿元、净资产4.42亿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1272.6万元、利润总额322.6万元、净利润312.6万元。
9、安徽利达与公司、金寨春兴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安徽利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在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及代位求偿权等权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委托合同(系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截至目前尚未签署,下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
3、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
4、甲方实现反担保权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损失。
第二条 反担保期限
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三年。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同意借款人未按融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方代偿时,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甲方自代偿之日起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保证自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清偿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全部款项。
乙方同意:乙方信用反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权反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目前,上述合同尚未签订,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一)担保原因
安徽利达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金寨春兴的融资提供担保,系为了保证金寨春兴与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满足金寨春兴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是对其发展的支持。安徽利达出于对其权益的保障,公司对其提供相应额度的反担保,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专项意见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认为:本次公司为安徽利达提供的反担保,系安徽利达为金寨春兴的融资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本次担保的实际债务人系金寨春兴,有利于金寨春兴的经营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对金寨春兴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反担保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累计金额为 440,563.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58.59%,占总资产的 89.90%。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 236,402.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60.76%,占总资产的 48.24%,其中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0,156.0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3.73%;子公司对子(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71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3.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表外担保余额为 129,531.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3.34%。
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国财”)为控股子公司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提供土地和厂房回购、租金的增信服务,公司为仙游国财提供反担保,截至目前其担保余额为 84,096万元(系表外担保)。鼎盛投资已就元生智汇土地和厂房的回购、租金事项分别向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若后续仙游国财代元生智汇履行回购并支付租金,或将
会引发公司的反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2025 年 8
月 6 日、2025 年 8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